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运营安全第三十七条有效运营企业是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运营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经费投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增强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加强安全乘车和应急知识宣传。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