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管理。驾驶员、安全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运行动态监控,及时提醒和纠正危险驾驶行为。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