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六章 运营安全第三十八条有效运营企业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安全操作规程,对从业人员加强安全管理。驾驶员、安全员等从业人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汽车运行动态监控,及时提醒和纠正危险驾驶行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