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因市政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变更运营线路或者站点的,运营企业应当提前五天在站点张贴公告和变更线路图,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临时变更后的运营线路、站点,与正式运营线路、站点实行同等管理和保护。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