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四章 运营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取得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应当自取得运营权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开始线路运营。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