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期限内,运营企业应当提供连续运营服务,不得擅自停止运营。

确需暂停或者终止运营服务的,运营企业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并向社会公布。决定作出之日前,运营企业不得停止运营服务。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