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本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运力配置、社会公众需求等因素,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选择运营企业,授予中标企业城市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综合考查城市公共汽车客运企业的信用状况、运营方案、车辆设备状况、安全保障措施以及服务质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择优选择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

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取得线路运营权的运营企业签订线路特许经营协议。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