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合理设置和调整城市公共汽车线路,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城市公共汽车线路的设置、调整,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相关专家和运营企业的意见,必要时通过论证、听证的方式听取意见。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