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改造或者占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予以还建或者补偿。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