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三章 设施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运营企业利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和车辆设置广告的,不得有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妨碍车辆安全行驶等情形。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