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实际交通需求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流量等,布设公共汽车专用道及其标志、标线,优化公交通行的交通信号,加强公共汽车专用道的监控管理,提高通行效率。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