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专项规划建设首末站、中途停靠站、公共汽车专用道。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