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政府应当将乡村风貌提升工作作为政府支出的重点领域,合理安排资金投入,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支持乡村风貌提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乡村建设,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多元化投融资渠道投资乡村建设项目。支持以市场化方式设立乡村风貌提升基金。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