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各级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教育和引导村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强化村民维护和提升乡村风貌的主人翁意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