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建房村民未委托乡村建设工匠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建房村民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