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管线运营单位未定期对产权范围的管线进行清(整)理,影响村容村貌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管线运营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