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乡村风貌提升工作,落实乡村风貌管理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四)组织乡村风貌动态巡查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
(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依法对负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指导、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履行乡村风貌提升相关职责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关于镇政府职责的规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