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的乡村风貌提升工作,落实乡村风貌管理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村庄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宅基地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依法开展农村住房建设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四)组织乡村风貌动态巡查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开展乡村人居环境整治活动;

(六)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依法对负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维护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指导、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街道办事处履行乡村风貌提升相关职责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关于镇政府职责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