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等乡村风貌提升工作,依法推动将乡村风貌管控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依法依规建设农村住房,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并向镇政府报告。涉农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乡村风貌提升职责的,适用本条例关于村民委员会职责的规定。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大力组织发展乡村产业,壮大村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村集体经济收益用于本村风貌提升工作。

村民应当遵守村规民约,共建共享乡村建设成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