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五章 传统村落风貌保护第四十五条有效传统村落的历史文化遗存应当予以保护,禁止侵占、损毁,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开展修缮,保持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鼓励合理利用乡村古建筑、传统民居用于村史馆、博物馆、名人馆、展示馆等公共设施,以及乡村产业发展的用途。法律、法规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