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五章 传统村落风貌保护第四十一条有效各级政府应当保护并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传统村落。传统村落保护按照保持真实性、完整性、延续性的要求,尊重村民的生活习惯和生产方式,合理控制商业开发程度,强化对村庄格局、传统建筑、传统文化等关键要素的整体保护与活化利用,留存传统乡村风貌。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