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乡村道路、公共场所堆放物品。

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清理村内道路、公共场所、闲置宅基地内的堆放物,规范宣传栏、户外广告等设施设置。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