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四章 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第四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乡村道路、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清理村内道路、公共场所、闲置宅基地内的堆放物,规范宣传栏、户外广告等设施设置。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