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四章 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水务等主管部门、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和山塘、水库、水塘、沟渠等水域治理,做好河道疏浚、水面清洁和岸坡修复,保持水体的生态功能和美丽风貌。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发现向水体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行为的,应当予以阻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