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水务等主管部门、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和山塘、水库、水塘、沟渠等水域治理,做好河道疏浚、水面清洁和岸坡修复,保持水体的生态功能和美丽风貌。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发现向水体内倾倒垃圾、排放污水等行为的,应当予以阻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