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当结合村庄绿化美化,与村庄环境相融合。城镇污水管网覆盖区域内具备条件的村庄,应当将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村庄,应当采用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水资源化利用等模式,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有效治理。

区、镇政府应当推进农村公共厕所和户内厕所改造,在污水管网覆盖的地区应当建设下水道式水冲厕所,在污水管网尚未覆盖的地区鼓励设置生态厕所。

区、镇政府统筹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实施水产养殖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落实尾水排放控制要求。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