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四章 乡村人居环境治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区、镇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处理利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实现村庄公共空间及庭院房屋、村庄周边干净整洁。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