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区、镇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处理利用,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体系,实现村庄公共空间及庭院房屋、村庄周边干净整洁。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