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开展村庄绿化美化,推进林网、水网、路网融合,推进村旁、路旁、水旁、宅旁绿化,保护古树名木和具有本土特色的植物群落。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