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区政府应当协调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气等有关主管部门和管线运营单位,按照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要求合理规划、规范建设管线。鼓励有条件的村庄入地敷设管线。

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供水、排水、供气等管线运营单位建设乡村需要的对应配套设施,应当主动与镇年度建设计划做好衔接。

镇政府应当组织对不符合乡村风貌管控要求的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等管线进行整治。管线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产权范围的管线进行整理,及时清理废弃管线;对非产权范围处于公共区域的管线进行检查,督促、指导产权方进行整治。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