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推进村庄道路建设,实施路面硬化工程,配套建设入户道路和照明设施,并按照相关规范在通村道路、村庄主干道设置交通标志和地名标志。

镇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特色,利用山水林田湖等自然资源,以及历史、文化、景点等人文资源,因地制宜建设乡村绿道。

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点,推进农村公共停车场(位)、汽车充电桩建设。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