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镇政府应当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房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落实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建设过程中巡查到场、住房建成后核查到场等要求,建立健全动态巡查制度,及时发现、依法查处村民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

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镇政府巡查监管工作人员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