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三章 农村住房建设第二十六条有效村民应当在房屋竣工后向镇政府提出验收申请,镇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到现场核实建房是否符合农村宅基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出具验收意见,引导村民依法办理农村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