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三章 农村住房建设第二十八条有效区、镇政府应当定期开展乡村风貌评估,有序推进存量农村住房按照风貌选型改造。鼓励推进农村住房屋顶小坡檐、坡屋顶式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村推进农村住房外立面改造。加强存量农村住房修缮管理,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村民修缮、处理残破农村住房。村民修缮农村住房的,应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并参照新建住房要求,开展风貌选型、施工、验收等工作。农村住房修缮审批流程纳入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