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三章 农村住房建设第二十一条有效涉及农村宅基地审批所需建设用地指标,按照国家和省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统一予以安排,切实保障宅基地用地需求。鼓励农民集中建房,形成相对集中、集约高效的村庄建设布局。宅基地审批和农村住房建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行、通风、采光和日照。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