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三章 农村住房建设第二十二条有效探索推行宅基地依法自愿有偿退出机制,保障退出宅基地村民的合法权益。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采取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盘活利用农村闲置住房和宅基地。鼓励村民通过委托村民委员会,按照村庄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要求,在原地或者异地统一建造农村住房。区政府应当组织对违法建设农村住房、荒废农村住房等不符合乡村风貌管控要求的情形,依法分类进行整治,推动存量问题逐步解决。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