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第十七条有效镇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设计,报区政府批准。村庄设计编制应当听取村民意见,尊重村民合理意愿。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