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实施农村住房建设全程监管,规范村民住房建设行为,加强新建农村住房风貌管控,有序推进存量农村住房改造。

本市推广使用农村住房建设风貌选型图和农村住房施工设计参考图。村民建房实行选图报建、按图施工、对图验收制度。

对整村、连片集中建设的居民点,应当严格执行农村住房风貌管控要求,提倡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监管、统一验收的统建模式。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