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乡村风貌提升条例/第二章 村庄规划和村庄设计第十六条有效列入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示范创建村及其他存在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群落的村庄和整村或连片新建、改建的村庄可以编制村庄设计。村庄设计应当根据村庄本底特点,针对性地深化落实村庄规划、相关保护规划中有关乡村风貌管控的要求。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