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风貌提升相关活动。

健全乡村风貌提升人才工作体制机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创业指导等服务,培养本土人才,推动专业人才服务乡村。探索建立乡村责任规划师制度。鼓励规划师、设计师、工程师等全流程驻场参与乡村风貌提升工作。

对在乡村风貌提升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