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水资源现状,按照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依据上级有关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专项规划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旗县区水资源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市水资源专项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与水资源专项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