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实施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年用水计划需调整的,用水户应当向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执行。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用水的,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减用水计划。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