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实施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年用水计划需调整的,用水户应当向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批准后执行。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水源不能满足本地区正常用水的,旗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减用水计划。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