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实施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户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水计划建议。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负责审核用水计划建议、下达用水计划、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监督和考核管理等工作。计划下达和考核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