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水户的用水权或者用水计划,对实施计划用水管理用水户的用水效率进行年度考核。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