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实行节水目标责任制,将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和节水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年度综合考评。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