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和实际情况,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节约用水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