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场内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四项规定,超出店(摊)范围扩摊经营,或者占道经营的;

(二)违反第五项规定,擅自悬挂、张贴广告,或者未整齐堆放物品的;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未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的。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