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