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