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的相关要求,对活禽经营实行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分隔设置。具体设置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场内经营者应当在农贸市场开办者指定的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进行存放、宰杀、加工和销售活禽。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