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划定不少于销售区总面积百分之五的区域,用于农民临时销售少量自产农产品、农副产品,对在该区域销售的农民免收摊位租赁使用费。

临时销售少量自产农产品、农副产品的农民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登记进场信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