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下列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义务: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环境卫生设施,督促场内经营者按照要求进行垃圾分类,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二)配备保洁人员及时全面清扫场地,保持农贸市场环境整洁卫生;

(三)保持市场内通道通畅,督促场内经营者在店(摊)范围内经营、整齐堆放物品,清除擅自悬挂、张贴的广告;

(四)经营水产品的摊台应当设置排水设施,配置废弃物围挡和隔渣过滤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