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二)有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场所、设施;

(三)有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服务管理活动。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