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二)有符合农贸市场建设规范的场所、设施;(三)有市场经营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经营服务管理活动。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