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市、区)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因网点缺失确需设置的,由市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和城市管理等部门论证同意后设立。

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