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七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因市场升级改造、设施维修等情形需要整体暂停经营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示,但是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不可抗力的除外。农贸市场终止经营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并向社会公示。地方法规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